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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档案服务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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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档案服务指南

发布日期:2018-05-16    作者:dag     来源: 人事档案室     点击:

服务对象

服务项目

办理要求

校内单位

查(借)阅及复印档案材料

持《查(借)阅人事档案审批表》(见下载专区)

校外单位

查(借)阅及复印档案材料

1.由2名中共正式党员持单位介绍信、本人工作证。一般行政介绍信、调查材料介绍信、函调证明材料或工作证、身份证等不作为查阅凭证。

2.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,并填写《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》(见下载专区)

校内单位

档案转递(仅对仅对组织部和人事处开放)

持《转递档案登记表》(见下载专区)

 

联系方式:0391-3986191 办公地点:档案馆楼(学海餐厅西侧)104室

(借)阅人事档案的特别说明:

(一)开放范围

因以下工作需要,经批准,可以查借阅人事档案:干部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政治审查、组织处理、入党、出国(境)、退休、工资待遇、职称评定、奖惩、治丧等组织人事工作;办理案件;办理社会保险、公证等。只面向组织,不面向个人。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查阅用途、理由,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,只同意查阅人事档案有关部分内容的,不得翻阅全部档案。对不能直接提供查阅的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查阅。

(二)办理原则

1.查借阅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:政治意识强、熟悉干部档案工作;须两人以上,且系中共党员和单位的正式干部。办理案件查借阅档案的,查借阅人员须是案件主办单位人员。

2.查(借)阅人员,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增添、污损、抽取、折叠或撤换档案材料;严禁用手机、相机拍摄赶赶材料;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;对违者按照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

3.查(借)阅人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、拍摄或复制档案内容;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,必须由人事档案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制、抄录或拍摄,加盖档案馆公章后,方为有效。

4.查(借)阅人事档案人员,严禁查(借)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,严禁用电话查询和答复档案内容。

5.查阅人事档案,必须在人事档案室进行,严禁将档案材料带出,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,须严格办理相关手续。借出的档案须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,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,用后及时交还。

6.严禁因私查(借)阅人事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