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档案局,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,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,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,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:
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,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,以下12项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,现予以发布,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。
1.DA/T 31—2017《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》(代替DA/T 31—2005)
2.DA/T 35—2017《档案虫霉防治一般规则》(代替DA/T 35—2007)
3.DA/T 59—2017《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规范》
4.DA/T 60—2017《纸质档案真空充氮密封包装技术要求》
5.DA/T 61—2017《明清纸质档案病害分类与图示》
6.DA/T 62—2017《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》
7.DA/T 63—2017《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》
8.DA/T 64.1—2017《纸质档案抢救与修复规范 第1部分:破损等级的划分》
DA/T 64.2—2017《纸质档案抢救与修复规范 第2部分:档案保存状况的调查方法》
DA/T 64.3—2017《纸质档案抢救与修复规范 第3部分:修复质量要求》
9.DA/T 65—2017《档案密集架智能管理系统技术要求》
10.DA/T 66—2017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分类规范》
11.DA/T 67—2017《档案保管外包服务管理规范》
12.DA/T 68—2017《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》
国家档案局
2017年8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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